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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大连金普招聘检察辅助劳动合同制人员公告
2023.08.03    |   文章来源:金普发布

       为满足工作需要,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人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招聘岗位和人员性质

招聘岗位为检察辅助岗位,共招聘3人,具体岗位需求见下方岗位计划。

本次招聘人员性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,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。

二、岗位招聘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2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
3、具有良好的品行;

4、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;

5、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,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无口吃、无纹身、无其他传染性疾病、无精神性遗传病、无吸毒史;

6、已就业在职人员能与工作单位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的。

(二)岗位条件

1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,年龄超出时间不满1年,视为合格;

2、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(见下方岗位计划)。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

1、受过刑事处罚、曾被行政拘留、被采取过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人员;

2、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;

3、在公务员考录、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人员;

4、现役军人、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考。

5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;

6、因违纪违规被开除、辞退或解聘的,以及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;

7、本人或家庭成员、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
8、有吸食毒品历史的;

9、相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此工作的情形。

三、报名和资格审查

(一)报名

1、报名时间:2023年8月4日上午8:30—11:00,逾期不予办理。

2、报名地点: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广场一楼服务台(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60号)。

3、报名要求: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,考生报名时,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,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,一经查实,一律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。

本人在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:

(1)《报名登记表》(附件)一式两份(在附件中下载填报,并粘贴好照片);

(2)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
(3)户口簿原件复印件(户口本首页、本人页均需要复印);

(4)相应的学历、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:本科学历的需提供学历、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,“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学信网)”的“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”及“学位在线验证报告”资料。研究生学历的除需提供本科学历需提供的材料外,还需提供研究生学历相关资料。如果为留学回国人员还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;

(5)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。有外语等级、职业资格证书的,可提供相应等级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
(6)若提供的相关证件不全,视为不合格。复印件一律不作为有效证件。

(二)资格审查

报名结束后,对报名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。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。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,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。凡提供的有关证件和信息与实际不符、以及不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条件的,取消该报考人员资格。已经被聘用的,解除聘用关系,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。

报考要形成不低于2:1竞争比例,当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未达到2:1竞争比例时,取消或按比例缩减岗位的招聘计划数。

四、考试

具体考试方式、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,参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。

五、政审和体检

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和体检。政审工作由招聘单位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,同时对政审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。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。体检标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国人部发〔2005〕1号)、《关于修订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〉及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19号)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82号)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,体检费用自理。因政审或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,按照总成绩分数合格者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。

六、公示和聘用

经政审和体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,在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广场进行公示。公示期为3天。

七、用工与管理

1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,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、岗位素质、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。培训后,用工单位进行岗位分配。

2、被聘用人员一律采用劳务派遣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由劳务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并将聘用人员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。

3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设置试用期,试用期期满由用人单位对被聘用人员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对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合工作情形的,用人单位可将聘用人员退回至劳务公司,劳务公司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与之解除劳动合同。

4、在实际工作中,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工作规定对被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。

5、工资待遇按照金普新区管委会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八、咨询电话

咨询电话:0411-65891611

附件:《报名登记表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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